起 诉 书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于某在淇滨区**路与**路交叉口北侧**建材门前,盗窃一辆红色鸿尔达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566元。被盗三轮车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于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士华
邢维菁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现羁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