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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1、于某2等与于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于某1,女,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于某2,女,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于某3,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于某4,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5,女,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于某1、于某2、于某3、于某4与被告于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某1、于某2、于某3、于某4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之申请。2019年6月25日,原告于某1、于某2、于某3、于某4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某1、于某2、于某3、于某4撤诉处理。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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