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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1与于某2、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于某1,男,1957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2,男,1949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
  被告:于某3,女,1954年1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康(系被告于某3女婿),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于某1与被告于某2、于某3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杨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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