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女。
被告:陈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伟,男。
被告:陈某3。
被告:于某2。
原告于某1与被告陈某1、陈某2、陈某3、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某1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于某1负担。
审判员:倪玉平
书记员:孙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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