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伊春林业局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董长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58委。
负责人:王纯阳,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杰,
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董长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计78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显宗
书记员: 邢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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