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桂英,女,195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景,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君,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之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保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程程,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桂英上与被告上海亚之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云通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桂英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黄 贇
书记员:方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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