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于海龙与倪爱飞、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于海龙,男,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尔,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爱飞,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王艳,女,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于海龙与倪爱飞、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于海龙诉称:原、被告之间具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中原告是出借人,两被告是借款人,系夫妻关系。2018年3月6日、4月3日两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2019年6月30日之前归还。但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数额为人民币617500元的借款并按照月息2%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4日起算,以617500元为本金,计算至两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及赔偿律师费30000元和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倪爱飞、王艳分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两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XXX弄XXX号XXX室,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供了有关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信息予以佐证。
  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告亦表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审理。
  审理中,本院调取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执3356号执行裁定书,其中亦载明倪爱飞“住上海市杨泰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均以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本市宝山区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对两被告的居住情况及管辖异议申请均不持异议,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  啸

书记员:赵国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