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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燕与朱晶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于燕,女,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怡,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晶辉,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杰,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燕诉被告朱晶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68元,由原告于燕负担。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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