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戴建兰,女,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永安路XXX号XXX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潘成科,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永安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于爱辉,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戴建兰、潘成科与被申请人于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532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于爱辉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2019年12月24日原告戴建兰、潘成科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作出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戴建兰、潘成科于2019年12月24日以该案法院已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于爱辉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戴建兰、潘成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于爱辉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XXX弄XXX号全幢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睢洁
书记员:孙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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