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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玉龙与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丁耀飞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于玉龙,男,汉族,1992年5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兴,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丁耀飞,职务不详。
  被告:丁耀飞,男,汉族,1987年8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于玉龙与被告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丁耀飞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丁耀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于玉龙与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丁耀飞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中约定,各方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奉贤区,故本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本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玉龙与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丁耀飞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中约定,各方协商不成或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其他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协议披露了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地址为本市徐汇区,故我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丁耀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丁耀飞各自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王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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