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祥稳,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国,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臣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琦,男。
原告于祥稳与被告上海中臣快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祥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祥稳负担。
审判员:刘鲁宁
书记员:孙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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