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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秀清与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于秀清,女,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抒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秀清与被告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直接向被告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宋惠琴

书记员:徐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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