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秀清,女,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抒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秀清与被告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直接向被告上海意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宋惠琴
书记员:徐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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