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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坤,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静波。
  被申请人: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
  法定代表人:龚洪泉。
  被申请人: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胡静波。
  被申请人:胡静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申请人:龚洪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申请人于某某与被申请人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胡静波、龚洪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且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胡静波、龚洪泉银行存款人民币2,1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侯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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