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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茅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茅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

审判员:杨丽萍

书记员:李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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