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莹,女,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若辰,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星。
申请人于莹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43,072.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担保人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43,072.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仲 健
书记员:陈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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