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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承某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住河北省承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县下板城镇中道山水御园52幢1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白鹏,职务总经理。
被告冯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住河北省承某市承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承某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庆园

书记员: 杜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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