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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金花与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于金花,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君,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雯,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先择。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娟,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金花诉被告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金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金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金花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  礼

书记员:虞振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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