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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陈某、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骋骏,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陈春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陈某、徐某某、陈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于某某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卫文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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