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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静瑞与李孟峰、柴建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于静瑞,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即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兆坤,上海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孟峰,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柴建平,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赵凤海,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于静瑞与被告李孟峰、柴建平、赵凤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雪琼

书记员:苏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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