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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某某与上海聚特展示用品有限公司、郭某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云某某,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沁芳,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特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第三人:云翠玲,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石洲西便基一巷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沁芳,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某某与被告上海聚特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被告郭某某、第三人云翠玲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云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由原告云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若瑶

书记员:施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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