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某某,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沁芳,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特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第三人:云翠玲,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石洲西便基一巷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沁芳,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某某与被告上海聚特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被告郭某某、第三人云翠玲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云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由原告云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若瑶
书记员:施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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