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泰聚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王光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圣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嘉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兆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祥,男。
原告云南泰聚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远跃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浦雪明独任审判。因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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