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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颖、魏德平等与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大会、黄亮等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亓颖,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德平,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亚,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苏军、蒋志辉,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黄亮,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审原告:林永升,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原审原告:赵玉梅,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审原告:杜国哲,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
  上诉人亓颖、魏德平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四季花城业主大会”)、原审原告黄亮、林永升、赵玉梅、杜国哲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7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亓颖、魏德平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撤销四季花城业主大会第三次业主大会决议的全部七项内容。事实与理由:1.宝山区松兰路1169弄(以下简称“1169弄”)、宝山区松兰路1166弄(以下简称“1166弄”)和宝山区竹艺路88弄(以下简称“88弄”)共同组成四季花城业主大会,因此三个小区是一个整体,三个小区的居民对所有事项享有同等表决权。本案中,四季花城业主大会就表决事项向三个小区发放了不同表决内容的表决票,程序违法,故四季花城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整体无效。2.表决票的送达过程混乱,不符合规约规定,有的业主多年前已经转让物业,但表决票中仍有其签名。3.停车费的表决事项,仅有涨价选项而无降价选项,且没有列明涨价依据。商业街喷泉池改造事项,没有提供具体的费用明细。上述决议均损害了业主利益,应予撤销。
  被上诉人四季花城业主大会辩称,1.因涉案三个小区被市政道路和河流隔开,物理上不存在共用的设施设备,符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划分为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定,因此对于涉及三个独立区域的车位改造等决议事项,应当由相应区域的业主表决,故四季花城业主大会向三个小区发放了三种不同的表决票,程序并不违法。且一审法院未撤销的三项决议在三种表决票中均有记载,经过了三个小区全体业主的表决,符合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两上诉人的利益,不应被撤销。2.本案表决票的送达符合规约规定,参与投票的业主的表决票均已收回。一审中亦根据法院要求,公告给予业主查阅表决票的期限,期间只有三位业主查询,且未对表决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两上诉人主张表决票送达不合法、表决内容不真实没有依据。综上,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黄亮、林永升、赵玉梅、杜国哲未答辩。
  亓颖、魏德平、黄亮、林永升、赵玉梅、杜国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四季花城业主大会通过的第三次业主大会决议的全部七项内容(具体内容为:1.1166弄小区车辆实施逆时针单向行驶;2.固定与临停月卡由150元/月调整至180元/月,家中有第二辆及以上车辆月卡调整至230元/月,调整后费用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交纳,停车费收益根据物业合同要求进行分成,70%计入物业,30%收入纳入物业专项维修基金;3.临停车辆1小时内不收费(包含1小时),临停超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收费5元/次,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及过夜车辆10元/次,调整后费用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交纳,停车费收益根据物业合同要求进行分成,70%计入物业,30%收入纳入物业专项维修基金;4.1166弄主干道实施逆时针单向行驶后,东侧60公分绿化适当改造,改为斜停临时车位,西侧挡车石后移20公分,车辆往后停20公分,改造后主干道增设约35个车位;5.将商业街下沉式车棚填平,铺水泥硬化改造横停车位,改造后预计增设28个车位;6.商业街喷泉池改造:将钟楼往西填平,与广场地坪齐平,钟楼往东改造成花坛;7.将1169弄北侧绿化带硬化2米,车辆改为竖停增设约15个车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亓颖系1166弄27号101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之一,魏德平系1166弄124号102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之一,黄亮系1169弄4号401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之一,林永升系1166弄123号402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之一,赵玉梅系1166弄39号101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之一,杜国哲系1166弄18号501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之一。
  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包含1166弄、1169弄和88弄三个区块,区块之间有市政道路和河流隔离,每个区块均建有基本封闭的围墙,松兰路东侧靠近1166弄处建有喷泉池等公用设施。三个区块统称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共同成立了四季花城业主大会,由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开设了一个维修基金账户。其中1166弄和1169弄业主可以以业主的身份将自有登记车辆随意停放其中任一小区,并按照业主车辆的停车费标准进行计费。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约定,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包括:(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根据《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第四条约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00元(含)以上,由业主大会决定。根据《上海万科四季花城一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共有车位及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按总收入的70%计提,30%收入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017年11月1日,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季花城业委会)在1166弄、1169弄和88弄三个区块均发出《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业主委员会关于召开三届三次业主大会的公告》。2017年11月16日起四季花城业委会向三个区块分别发放业主大会表决票,三个小区的表决票均包含的表决内容有以下三项:1.车辆管理方案:固定与临停月卡由150元/月调整至180元/月,家中有第二辆及以上车辆月卡调整至230元/月;2.临停车辆:1小时内不收费(包含1小时),临停超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收费5元/次,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及过夜车辆10元/次;3.商业街喷泉池改造:将钟楼往西填平,与广场地坪齐平,钟楼往东改造成花坛,预估改造费用8万元左右。1166弄表决票另单独有三项表决内容:1.小区车辆实施逆时针单向行驶;2.1166弄主干道东侧60公分绿化适当改造,改为斜停临时车位,1166弄主干道西侧挡车石后移20公分,车辆往后停20公分,改造后主干道可增设约35个车位,预估改造费用10万元左右;3.将商业街下沉式车棚填平,铺水泥硬化改造横停车位,预计增设28个车位,预估改造费用39万元。1169弄表决票另单独有一项表决内容:1169弄北侧绿化带硬化2米,车辆改为竖停整改后可增设约15个车位,预估改造费用10万元左右。
  2017年12月3日,四季花城业委会发出《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关于小区车辆管理方案及公共部位改造的表决结果公告》,告知:小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共1606票,总计发放1606张表决票,在截止日期前回收1330张表决票,占82.81%,专有部分建筑面积158341.44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82.84%,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根据表决结果,四季花城业主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1166弄小区车辆实施逆时针单向行驶;2.固定与临停月卡由150元/月调整至180元/月,家中有第二辆及以上车辆月卡调整至230元/月,调整后费用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交纳,停车费收益根据物业合同要求进行分成,70%计入物业,30%收入纳入物业专项维修基金;3.临停车辆1小时内不收费(包含1小时),临停超1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收费5元/次,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及过夜车辆10元/次,调整后费用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交纳,停车费收益根据物业合同要求进行分成,70%计入物业,30%收入纳入物业专项维修基金;4.1166弄主干道实施逆时针单向行驶后,东侧60公分绿化适当改造,改为斜停临时车位,西侧挡车石后移20公分,车辆往后停20公分,改造后主干道增设约35个车位;5.将商业街下沉式车棚填平,铺水泥硬化改造横停车位,改造后预计增设28个车位;6.商业街喷泉池改造:将钟楼往西填平,与广场地坪齐平,钟楼往东改造成花坛;7.将1169弄北侧绿化带硬化2米,车辆改为竖停增设约15个车位。
  一审法院审理中,亓颖等人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明细备查表,制表单位为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中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88弄北面道路拓宽及移信箱支出的分摊范围为全小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1166弄东北角绿化改车位支出的分摊范围为全小区。2.1166弄、1169弄、88弄业主分户账户信息查询,其中个人支取明细显示,证据1中的维修更新改造项目,三个区块的全体业主维修基金子账户均划扣了费用。证据1、2共同证明之前某一区块的维修费用都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的,因此亓颖等人认为全小区就是一个整体,对于某一区块的维修都需要全体业主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全体业主理应对所有待表决事项享有表决权。四季花城业主大会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但是认为与本案无关,亓颖等人提供的都是上一届业委会存续期间的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本次决议事项尚未实施,尚未使用到业主的维修基金,虽然三个区块的维修基金确实在同一个总账户里面,但是每一名业主都有自己独立的子账户,实际维修中可以做到单独扣款。
  一审法院审理中,四季花城业主大会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议事规则,其中第9条明确了表决票的送达方式;2.在小区内张贴召开业主大会公告及公示的照片复印件,证明依法进行了公示;3.当场送达表决票签收表,证明根据议事规则进行了现场送达;4.邮寄送达、邮箱送达公告及邮寄记录、业主证明,证明根据议事规则进行了邮寄送达、信箱送达;5.固定投票箱照片,证明设置了固定投票箱;6.唱票计票公告、现场照片复印件、表决会签到表、征询统计表,证明唱票计票过程程序合法;7.在小区内张贴表决结果公告的照片复印件,证明根据议事规则对表决结果进行了公告;8.1166弄、1169弄、88弄的全部业主投票汇总表,证明每户业主姓名、投票人、对每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证明表决结果公告中的全部数据准确。亓颖等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证据1、2真实性均认可;2.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存在代签的情况,业主大会没有核实签名者的身份,有些备注写的是短信送达,亓颖等人认为短信不能视为送达;3.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有些业主不实际居住,未必会打开邮箱查收,这些送达应是无效的;4.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不能证明投票箱的设置时间;5.证据6签名真实性无法认可,有些签名不是本人签的;6.证据7表决结果公告不是所有楼道都张贴了;7.证据8真实性无法核实,要求核对票据原件,据亓颖等人了解业主信息不正确的有9户,投票存在问题的有8户。
  一审法院审理中,四季花城业委会表示所有的投票原始凭证均保留。根据法院的要求,四季花城业主大会于2018年11月21日在小区宣传栏及楼栋公告栏张贴了查票公告,全体业主可在2018年11月24日至2018年12月9日期间至业委会查询表决票原件。查票时间结束后,四季花城业主大会及亓颖等人均确认查票期间仅有3户业主查票。
  一审法院审理中,双方均确认七项决议中目前仅有第二、三项决议已经实施,其他决议尚未实施。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未经全体业主表决的决议是否有效;二、经过全体业主表决的决议是否存在虚假统计的情形;三、经过全体业主表决的决议内容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1166弄、1169弄和88弄虽然是三个位置相对独立的区块,但三个区块本身并未设立单独的业主大会,而是共同成立了四季花城业主大会,也基于此,四季花城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基金管理规约等规范性文件均是由三个区块的业主共同表决通过并对三个区块一并发生效力,维修基金亦是仅设立了一个账户。根据《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约定,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00元(含)以上,由业主大会决定。根据《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属于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在没有其他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上述规约中的业主大会应当指的是三个区块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而并非某一个区块的业主。因此,对于本案决议的第4、5、7项内容,其涉及内容为改造停车位,且预估改造费用均超过了50,000元,故应由全体业主成员在内的业主大会决定。对于本案决议的第1项内容,属于小区内部公共秩序的规定,且审理中双方均确认1166弄和1169弄停车位处于两区块共用的状态,故对于该事项亦不能仅由一个区块的业主决定。现四季花城业委会仅向某一区块的业主发放了表决票,并根据该区块内的投票数认为业主大会已经决议通过,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以及四季花城小区业主规约的约定,上述决议均应当予以撤销。
  对于四季花城业主大会提出的三个区块相对独立,区块内的改造仅涉及区块内业主的权益,仅由区块内业主表决更具有合理性的意见,大型小区如何进行区块划分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新建的大体量小区,通常会分期进行施工和销售,虽然位置可能相对独立,但整个小区在公建配套设施等方面仍然是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进行规划和配置的,小区内部不同区域间的各种联系也要强于小区外的联系,因此不能当然推论一个小区可以划分为几个独立的区块分别管理。对于小区内部涉及业主权益的各项事宜,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当尊重业主规约的约定,不能以实际结果的合理性轻易突破约定,这也有利于推进今后小区业主自治的规范性。至于可能存在相对封闭区块之间业主人数及建筑物面积不平均,对于某一区块内部的大额公用设施改造无法达到全体三分之二业主表决通过的问题,该困境也应当通过先修订、细化小区三项规约的方式予以解决。
  关于争议焦点二,是否存在虚假统计的情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亓颖等人提出表决票存在虚假统计的情形,但根据四季花城业主大会提供的证据可知,决议均于开会前发布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后进行表决票的送达和投票工作,并于召开业主大会当天进行唱票、计票,后发布表决决议的公告,其流程、程序均符合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理中,四季花城业委会根据法院的要求,张贴了查票公告,在规定期限内仅有3户业主查票,现亓颖等人提出表决票存在虚假统计的情形,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三,决议的内容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亓颖等人提出停车费涨价的依据不明,且不应当将收益的70%归物业公司,对于涉及项目改造的决议则认为未公布预估费用的明细情况。关于停车费涨价事宜,停车费标准系根据小区的综合情况确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停车收费,并不涉及损害业主的基本物权权利;关于停车费收益的70%归物业公司,系双方在之前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关于改造项目的费用明细,在决议尚未通过、施工单位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业委会仅能做出初步测算,亓颖等人要求提供具体明细,缺乏依据。判决: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大会关于上海市宝山区松兰路1166弄小区车辆实施逆时针单向行驶的决议;二、撤销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大会关于上海市宝山区松兰路1166弄主干道实施逆时针单向行驶后,东侧60公分绿化适当改造,改为斜停临时车位,西侧挡车石后移20公分,车辆往后停20公分,改造后主干道增设约35个车位的决议;三、撤销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大会关于将商业街下沉式车棚填平,铺水泥硬化改造横停车位,改造后预计增设28个车位的决议;四、撤销上海市宝山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大会关于将上海市宝山区松兰路1169弄北侧绿化带硬化2米,车辆改为竖停增设约15个车位的决议;五、驳回亓颖、魏德平、黄亮、林永升、赵玉梅、杜国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四季花城业主大会已经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表决票送达、投票、唱票、计票等过程,其流程、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一审法院审理中,四季花城业主大会亦根据一审法院的要求,张贴了查票公告,在规定期限内仅有3户业主查票,其他业主均未进行查询亦未提出异议。两上诉人坚持主张存在表决票送达不规范、虚假统计的情况,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难以采信。其次,未被撤销的三项决议,在三种表决票中均有记载,已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程序合法,两上诉人以三种表决票内容不一致为由主张表决程序违法,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最后,一审法院结合小区业主自治的现实情况和相关决议的具体内容对未撤销决议是否侵害两上诉人合法权益一节进行了详细论述,相应观点较为客观、合理,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亓颖、魏德平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储继波

审判员:管勤莺

书记员:赵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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