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莘柒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年,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承浩,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莘柒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鹏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当,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宏,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莘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柒公司)、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瑞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6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五矿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中止审理,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借款协议签订未经再审申请人董事会及股东会同意,违反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莘柒公司未尽合理审慎义务。借款协议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莘柒公司注册资本仅为1,000万元,但出借资金达5,000万元。
  被申请人莘柒公司辩称,本案借款和担保与刑事案件无关,从再审申请人高管个人涉嫌犯罪的主体、事实、侵害对象来看,都与本案无关。担保行为不论是否经董事会同意,或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批,都不影响其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及担保责任。
  被申请人鼎瑞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材料显示,相关个人涉嫌犯罪均与被申请人莘柒公司无涉,本案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即使张启森、魏笑屹、汤宏等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再审申请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再审申请人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结果再行处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再审申请人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但此系其内部规定,不影响其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且《借款协议》第八条记载的连带保证方(企业)已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为借款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内容,莘柒公司已尽审查之责,再审申请人认为担保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熊雯毅

书记员:史伟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