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金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洪山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宋永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冰。
原告上海金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333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4,9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原告上海金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4,955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上海金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亦裁定予以准许,现原告解除保全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4,955元的冻结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伟俊
书记员:乔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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