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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定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定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井某某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16时00分许,被告人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宁A****2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从靖边县东坑上高速准备回定边,行驶至青银高速(靖王段)上行线1315公里处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井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30mg/100ml。

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井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荣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井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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