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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某与黄骅市汇海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骆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汇海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城关镇东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义,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万锦星城A区。
委托代理人:赵文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张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刘丽枝,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沈庄村。
法定代表人:吴希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职员,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井某与被告黄骅市汇海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赵某某、张宁、黄骅市乾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井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井某承担。

审判员 吕旭礼

书记员: 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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