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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亚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BODOBOELZL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亦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宇恒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涛。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XXX弄XXX号XXX层。
  负责人:王晓育,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沪0107民初97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40.6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执行。原告亚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银川滨河如意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40.64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轶华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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