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是重要的赔偿渠道。那么,在交强险和三者险都投保的情况下,哪个保险先赔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在交强险和三者险都投保的情况下,交强险会先承担赔偿责任,直到责任限额内赔偿完毕。如果赔偿金额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则由三者险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举例来说,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乙车辆损坏,造成丙人身伤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乙车辆损坏和丙人身伤亡进行赔偿。如果赔偿金额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则由甲车辆的商业三责险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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