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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上海华星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凌海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伊宁,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琰,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星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忠,男。
  上列当事人间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71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负担。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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