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凌海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伊宁,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琰,上海茂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星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忠,男。
上列当事人间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71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负担。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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