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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吴少江、范姿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赵建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若辰,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怡沁,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少江,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范姿芳,女,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诉被告吴少江、范姿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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