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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赵建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若辰,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怡沁,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人:吴少江,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康乐路XXX-XXX号XXX室。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诉被告吴少江、范姿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少江银行存款174,687.08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少江银行存款174,687.08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刘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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