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
负责人:董怡蓓,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坚,男。
被告: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京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与被告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2018年11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31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负担(已付)。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马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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