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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林嘉尉、田金瑛等其他信用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徐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昱。
  被申请人:林嘉尉,男,195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田金瑛,女,195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林善卿,男,199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林嘉尉、田金瑛、林善卿其他信用证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907,41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林嘉尉、田金瑛、林善卿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907,41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宏观

书记员:张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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