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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寿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俞崇洛(YU,Sunglok),男,1933年10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P643094(9)。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坚,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寿路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吴嗣纯。
  原告俞崇洛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寿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俞崇洛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崇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张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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