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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前,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衡,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冰。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49,887,307.6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即向其发出缴纳申请费通知书,申请人于3月11日通知本院已经缴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就起诉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为确保将来执行,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确有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9,887,307.64元,或查封、扣押对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海

书记员:董  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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