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诸骥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盈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某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某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司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存山,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剑峰,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旭,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海棠,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盘某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海事海商(港航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经慎重考虑,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盘某港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亮
书记员:汪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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