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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海事海商(港航设备融资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诸骥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盈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旭,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海棠,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海事海商(港航设备融资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确认因被告已向其承诺会在2019年3月31日前偿付尚欠原告的各项损失,出于对被告的信任以及继续保持双方友好的合作关系,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亮

书记员:汪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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