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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2195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开原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号,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园**里**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3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15日;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办案期限15日;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来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西潞东里4号楼前,将被害人李某某(女,32岁,黑龙江人)放置在此处垃圾桶旁的一台空调室外机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两名收废品的男子,后李某某报警。经鉴定,被盗空调室外机价值人民币4290元。 2019年4月2日,被盗空调室外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误认为放置在垃圾桶旁的空调室外机是废弃品,将其卖给他人,其主观上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通过查看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实当日被盗的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在垃圾桶附近,因此王某某将其视为废弃物具有合理性,故认定其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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