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鄢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3日至8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9日至7月23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间,犯罪嫌疑人鄢某某伙同叶某某通过微信,以虚构自己代理操作“腾讯纷纷彩”能保本盈利为手段,向事主陈某某承诺1%的日收益,骗取事主11万元,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