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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0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日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22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8月12日,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花园巷小区9号楼楼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趁王某某不备,将抵押给李某某及王某某的黑色比亚迪S6越野车(冀F****1)盗走。2019年8月29日,民警将赵某某抓获,赵某某对盗窃比亚迪S6轿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被盗的黑色比亚迪越野车价值8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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