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51971********,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街**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园**座**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8日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9月4日、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14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月26日,董某某因欠账问题向李某某借款60万元,并将位于房山区拱辰街道荣鹏花园**座**室房产抵押给李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利用转取、转存等方式造成虚假给付董某某120万元购买房屋的假象,将房屋据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认定被不起诉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