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果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111990********,汉族,专科毕业,无业,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院**号,住北京市房山区**乡**号楼**单元**,因涉嫌强奸罪、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6日经我院批准,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果某某涉嫌强奸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9月17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4时许,被告人果某某在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战某某(女,36岁)暂住地的卧室内,盗走黄金手镯一个。当日在战某某居住单元一层半平台的铁皮箱内发现丢失的黄金手镯。2020年4月27日,民警将被盗黄金手镯发还战某某。
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手镯(重33.32克)于2020年4月7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927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果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战某某达成和解,被告人果某某赔偿被害人战某某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战某某对被告人果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4月7日5时许,被告人果某某在案发地等待民警,后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还清单、刑事谅解书、和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鉴定意见书、提取物同一认定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红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房山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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