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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19〕272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19〕272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任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11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间,陈某某伙同孟某某、纪某某(已起诉)在本市海淀区**镇京新高速(G7)某桥下非法经营垃圾中转站,非法接收、囤积、转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建筑垃圾以及上述垃圾组成的混合垃圾,污染环境。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受到上述人员雇佣在垃圾中转站中负责收款记账。

2019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抓获。同时查获在现场地表初步清理出的涉案垃圾约1300余吨(桥下地基以上还有大量混合垃圾有待进一步清理)。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为减少、消除涉案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海淀区某镇人民政府协同海淀区**委员会等部门对前期清理出的涉案垃圾开展分拣、运输、无害化处理工作。截止起诉时,涉案垃圾的清理、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666170.5元。

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退赔的钱款人民币20000元已随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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