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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19〕273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19〕273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11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间,陈某某伙同孟某某、纪某某(已起诉)在本市海淀区**镇京新高速(G7)梅所屯桥下非法经营垃圾中转站,非法接收、囤积、转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建筑垃圾以及上述垃圾组成的混合垃圾,污染环境。被不起诉人安某乙受到上述人员的雇佣负责在垃圾中转站驾驶铲车分拣、装卸垃圾。

2019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被不起诉人安某乙抓获。同时查获在现场地表初步清理出的涉案垃圾约1300余吨(桥下地基以上还有大量混合垃圾有待进一步清理)。被不起诉人安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为减少、消除涉案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海淀区上庄镇人民政府协同海淀区**委员会等部门对前期清理出的涉案垃圾开展分拣、运输、无害化处理工作。截止起诉时,涉案垃圾的清理、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666170.5元。

本院认为,安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安某乙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安某乙退赔的钱款人民币20000元已随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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