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2019年12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1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害人王某某(女,19岁)以其通讯录信息作为担保,多次向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借款并已还款。2019年3月至5月间,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等地,隐匿身份并以向被害人王某某通讯录内人员曝光其借款情况相威胁,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5150元。
被不起诉人池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家属于2019年12月19日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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