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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2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钰晴,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间,被不起诉人郐某某本市朝阳区**里**地摊上购买象牙、盔犀鸟头骨等物,并于2019年5月通过邹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将其加工的盔犀鸟制品以人民币8500元出售。经鉴定,部分涉案制品属象牙制品,净重392.1447克,价值人民币16339.49元;部分涉案制品属盔犀鸟材质,净重59.6508克。现涉案物品已起获。

被不起诉人郐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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