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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娟,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2月间,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本市海淀区**内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部分涉案制品净重共计1409.2685克,属象牙制品,属亚洲象或非洲象象牙材质,价值人民币58720元;部分涉案制品净重4.0439克,属盔犀鸟材质;部分涉案制品属玳瑁材质。现涉案物品已起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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