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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66********,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拍卖有限公司前台、客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街**楼**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7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29日、自2020年1月13日至2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3月13日至3月26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初,被害人周某乙在海淀区**路**号**楼**号的家中接到自称是拍卖公司的电话,可以帮其拍卖手中藏品,周某甲等人以收取被害人保障金和拍卖费用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周某乙31000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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