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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工,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号等地,通过在微信上为他人代收购龟款等方式,非法出售苏卡达陆龟2只,经鉴定均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陆龟活体已起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涉案陆龟活体已起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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