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2********,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效,北京市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店内,盗窃被害人史某某(男,31岁)荣耀牌MagicBook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96元。现涉案物品已发还。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物品已发还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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